《成都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封闭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防范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风险,严防新增地方隐性债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收存、支付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开发贷款银行是指向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开发贷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是指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收存和支付账户,专门用于同一项目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收入、支出。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审慎安全、全程监管、兼顾效率原则。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的政策制定,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负责对银行机构相关业务提出审慎监管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等。
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组织保障,确保辖区内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有关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根据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质量以及监管要求审核项目公司资金支付申请、实施资金监管、调处矛盾纠纷。
监管银行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迁移、注销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公司监管账户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并及时拨付,开展资金监控,实时共享监管账户信息。
项目公司负责在监管银行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项目资本金、贷款发放、支付支用、项目收入、贷款还款以及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项目相关资金等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平台)的建立、管理、维护,资金监管平台与市住建局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相关业务办理系统、银行系统等实时共享数据。监管账户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支付、监测、预警等通过资金监管平台实施。
监管账户开立前,项目公司前期资金的收存、支付原则上应通过基本户实施。项目公司最迟应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完成发改委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开立基本户。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银行原则上应为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贷款银行。通过银团贷款方式的项目以牵头银行作为监管银行;无开发贷款的项目可由项目公司根据银行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在本办法所称的开发贷款银行中确定一家作为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不具备对私业务的,应指定代理银行办理对私账户的资金收存、支付业务。
项目公司原则上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出具后6个月内或土地款支付前,确定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若项目公司未申请开发贷款或监管银行与基本户开立银行为同一家银行时,该项目公司基本户转为监管账户;若不为同一家银行,则监管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将基本户内所有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并出具资本金审计报告。
监管账户开立后,项目公司、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应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收存、支付方式等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监管协议指导文本由市住建局制定。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开发贷款、政策性资金、购房款、其他资金五大类。
各类资金采用赋码形式予以区分和管理。项目资本金资金类型码为ZBJ;开发贷款资金类型码为KFD;中央、省、市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类型码分别为ZYBZ、SCBZ、CDBZ,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类型码为ZYTZ,专项债券资金类型码为ZXZ;购房款资金类型码为GFK;其他资金类型码为QT。
项目公司、监管银行应在每笔资金收存和支付时明确资金类型,在资金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标注资金类型码。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资本金应在开发贷款发放前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贷款银行按规定流程审批确定项目开发贷款额度,每次发放的开发贷款资金应全额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贷款资金可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
政策性资金包含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中央、省、市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
各类政策性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已纳入相关部门监管账户或监管系统监管的政策性资金,项目公司应在该类政策性资金收存、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监管平台录入相应信息。
购房款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车位、商铺等销售收入(含定金)。购房人、购房款与所购房屋信息应一一对应。
项目公司应确保购房款通过监管银行银联专用POS机或柜面交易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并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作为购房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到账账户。项目公司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其他资金为除以上几类资金外、项目公司收存的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相关的资金。
监管账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监管银行应会同项目公司进行查实,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确认工作。
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项目公司确认资金类型,关联相关信息;不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监管银行原路退回或划转至监管部门指定账户,不纳入支付计算范围。
监管资金支付应满足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要求、项目管理需求以及其他规定。
项目公司提交一定时期内的支付计划,由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项目公司根据需要支取。项目公司应在每笔资金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监管平台录入信息,并确保基本户银行将基本户资金流水信息实时反馈至资金监管平台。
监管资金按照“分类审核”要求支付。资金支付分为大额支付、小额支付、购房款退款三种类型。大额支付指土地划拨成本、报建费用、施工总承包费用、景观工程费用、水电气讯等工程费、设计费用、监理费用、造价咨询费用、保险费用、各类税费、贷款还本付息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个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含1000万)的支出或超出小额支付总额度外的其他支付费用;小额支付指合同金额未超过1000万的勘察费、招投标费、合同公证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等支出;购房款退款指购房人退还保障性住房需退还的购房款。
(一)大额支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逐笔提出申请,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审核通过后拨付至收款方账户。其中贷款还本付息、建设项目人工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由贷款银行自行扣款或通过对接业务系统能够获取相关部门(单位)核定支付数据的支付事项,监管部门可不予审核,由监管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予以审核拨付。
(二)小额支付按年度申请支付总额度。项目公司每年按照当年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一定比例以及支付计划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审核是否属于小额支付范围,通过后确定小额支付总额度。
小额支付总额度当年可申请调增一次,申请额度累计不超过当年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0%。项目年度投资额发生变化时,项目公司可申请对小额支付基数进行调整,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小额支付总额度相应调整,但累计仍不超过当年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0%。
在小额支付总额度内,项目公司根据需要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在支付计划内的由监管银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内部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支付。不在小额支付计划内的、超出小额支付总额度外的,应按大额支付流程执行。
(三)购房款退款由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购房款退还原出账账户或购房人账户。
(四)监管账户注销前,项目利润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按照大额支付审核原则执行。
项目公司根据资金使用用途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内部审批表、项目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用款需求证明、项目形象进度照片、各类配套工程建设费用证明材料、缴费通知单、退款证明、发票、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公司应确保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监管部门、监管银行负责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要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收款方信息与合同等资料的一致性。
监管部门原则上应自收到项目公司支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支付款项,通过资金监管平台向监管银行实时发送准予支付指令。
(一)资金监管平台启用前和运维关闭期间,项目公司将加盖公章后的使用申请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公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提交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审核后拨付。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完成资金审核拨付。
资金监管平台启用和恢复使用后,项目公司、监管银行应将相关信息及时补录、共享至资金监管平台。
(二)监管银行暂不具备对接资金监管平台条件、不能实时共享监管账户信息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流程执行,监管银行应在监管账户资金收存或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资金监管平台,关联项目公司提交的资金收存、支付信息。
项目公司、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一自然月资金对账。监管账户开立前,项目公司应会同基本户银行进行对账。
采用线下支付方式的,项目公司应在对账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对账情况报监管部门。
对账不一致的,项目公司、监管银行或基本户银行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置,确保监管账户资金收存、支付完整准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监管银行不得审核通过,监管银行不得进行资金拨付。
市住建局与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监管职责对项目公司、监管银行、其他相关银行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项目公司未将购房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抽逃、挪用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违规扣划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相关银行未按规定配合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市住建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管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监管平台发出预警信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监管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记录,相关工作纳入市政府对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
监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和建设质量、资金监管平台使用等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对存在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资金挪用、未将购房款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收存支付资金相关情况未及时录入资金监管平台或未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等不符合监管要求情况的,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并告知监管银行;对存在风险的项目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受理并及时妥善调处资金监管的信访矛盾纠纷,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监管银行应强化资金监控,对发现项目公司挪用项目资金、未将购房款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拨付、立即收回已拨付款项等,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市住建局、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报告。
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如对监管账户执行查封、冻结或其他强制行为,监管银行应及时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说明监管账户的性质,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监管部门、项目公司。确因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致使监管账户被查封、冻结、划扣的,监管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银行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监管银行违反三方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并抄告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个人按揭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的,由监管部门抄告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基本户银行未配合及时反馈基本户信息、开展前期资金对账的,由监管部门抄告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项目公司违规支付、抽逃、挪用资金的,未按要求及时将基本户资金全额划转监管账户的,未按要求将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虚报年度小额支付计划的,监管部门根据违规程度调减项目公司下一年度小额支付总额度,通报项目公司上级公司、报告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项目公司须在监管部门要求时限内追回、补足监管资金。因调减小额支付总额度造成后果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关责任。项目公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项目公司违规支付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按规定记减信用分,并向社会公示;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法规,在资金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工作秘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